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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交投

清风阁(第139期)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30日  点击数:2131 字体:

(第139期)

 

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纪委          2019930




廉政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及《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以下简称《备案审查规定》)和新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规责任制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12年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对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党中央对其予以修订。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工作。要以《条例》为基本遵循做好党内法规制定工作,扭住提高质量这个关键,搞好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形成制度整体效应。要认真执行《备案审查规定》,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维护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要严格落实《执规责任制规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严格执规理念,担负起执行党内法规的政治责任。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条例》等3部党内法规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2012年5月26日中共中央批准并发布 2019年8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制定工作,提高党内法规质量,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推进依规治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三条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第四条 制定党内法规,主要就以下事项作出规定:

  (一)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组成、职权职责;

  (二)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体制机制、标准要求、方式方法;

  (三)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监督、考核、奖惩、保障;

  (四)党的干部的选拔、教育、管理、监督。

  凡是涉及创设党组织职权职责、党员义务权利、党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只能由党内法规作出规定。

  第五条 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等作出基本规定。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的要求和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可以使用规定、办法、规则、细则的名称。

  第六条 党内法规一般使用条款形式表述,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

  第七条 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坚持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全面从严治党实际出发;

  (三)坚持以党章为根本,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五)坚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

  (六)坚持便利管用,防止繁琐重复。

  第八条 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由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日常工作由中央书记处负责。

  中央办公厅承担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第二章 权限

  第九条 党的中央组织就下列事项制定中央党内法规:

  (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二)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职责的基本制度;

  (三)党员义务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六)党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方面的基本制度;

  (七)其他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

  凡是涉及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事项,只能由中央党内法规作出规定。

  第十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一)为贯彻执行中央党内法规作出配套规定;

  (二)履行党章和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党的工作相关职责。

  确有必要的,经党中央批准,有关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委可以就特定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一)为贯彻执行中央党内法规作出配套规定;

  (二)履行党章和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领导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负责本地区党的建设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根据党中央授权,就应当制定中央党内法规的有关事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先行制定党内法规,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中央党内法规。

  根据党中央授权制定党内法规的,制定机关应当严格遵循授权要求,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有关重大事项,经报党中央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十三条 涉及两个以上部委职权范围的事项,有关部委应当联合制定党内法规或者提请党中央制定中央党内法规。

  制定党内法规涉及政府职权范围事项的,可以由党政机关联合制定。

  第十四条 上位党内法规明确要求制定配套党内法规的,应当及时制定;没有要求的,一般不再制定。

  制定配套党内法规,不得超出上位党内法规规定的范围,作出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除非必要情况,对上位党内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三章 规划与计划

  第十五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体系。

  第十六条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经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讨论,报党中央审定。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中央各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报党中央审批。

  第十七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建议,应当包括党内法规名称、制定必要性、报送时间、起草单位等。

  第十八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统、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

  第十九条 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章 起草

  第二十条 中央党内法规按其内容一般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等起草,综合性党内法规由中央办公厅协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等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特别重要的中央党内法规由党中央组织起草。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组织起草。

  第二十一条 党内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具体规范;

  (五)解释机关;

  (六)施行日期。

  第二十二条 起草党内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党委及其工作机关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

  第二十三条 起草党内法规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党内法规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起草党内法规,应当与现行党内法规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党内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党内法规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五条 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根据党内法规草案的具体内容确定,必要时在全党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基层党员、干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

  第二十六条 起草部门和单位向审议批准机关报送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同时报送草案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党内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

  第五章 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七条 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内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法规工作机构进行前置审核。前置审核主要审核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等政治要求;

  (二)是否同党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四)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五)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六)是否就涉及的重大问题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

  (七)是否存在谋求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问题;

  (八)是否符合制定权限、程序以及规范表述要求。

  对存在问题的党内法规草案,法规工作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法规工作机构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中央党内法规草案的审批,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准则草案一般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批准;

  (二)条例草案一般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三)规定、办法、规则、细则草案一般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四)对调整范围单一或者配套性规定、办法、规则、细则草案,可以采取传批方式,由中央办公厅报党中央审批。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草案,由其领导机构会议审议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草案,由党委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第二十九条 经审议批准的党内法规草案,由法规工作机构审核并按照程序报批后发布。

  中央党内法规采用中央文件形式发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定的党内法规采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形式发布。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采用党中央工作机关文件形式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采用党委文件或者党委办公厅文件形式发布。发布时,党内法规标题应当添加题注,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发布日期。

  党内法规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外,应当在党报党刊、重点新闻网站、门户网站等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

  第三十条 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还不够成熟的党内法规,可以先试行。试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六章 保障

  第三十一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严格遵循效力位阶要求:

  (一)党章在党内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党内法规都不得同党章相抵触;

  (二)中央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不得同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不得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相抵触。

  第三十二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中央予以责令改正或者撤销:

  (一)同党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三)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其他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的情形。

  不同部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作出的规定相冲突的,提请党中央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同一制定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旧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党内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条款具体含义或者适用问题的,应当进行解释。中央党内法规由党中央或者授权有关部委解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制定机关解释。

  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党中央备案。中央办公厅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具体审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坚持制定和实施一体推进,健全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加大党内法规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确保党内法规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七条 制定机关应当组织开展党内法规清理工作,及时开展集中清理,根据需要开展特定内容或者特定范围的专项清理,在制定工作中同步开展即时清理。根据清理情况,作出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等决定。

  第三十八条 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滞后于实践发展的党内法规。视情可以采取修订、修正案或者修改决定等方式修改,对相关联的党内法规可以开展集中修改。修改后,应当发布新的党内法规文本。

  第三十九条 党内法规的编纂、汇编、出版等事宜,由制定机关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党内法规的修改,适用本条例。

  党章的修改适用党章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军队党内法规制定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2012年6月4日中共中央批准 2012年6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2019年8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指党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列入备案审查范围:

  (一)印发领导讲话、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等内容的文件;

  (二)关于人事调整、表彰奖励、处分处理以及机关内部日常管理等事项的文件;

  (三)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情况通报等文件;

  (四)其他按照规定不需要备案审查的文件。

  第三条 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件必备,凡属备案审查范围的都应当及时报备,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二)有备必审,对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严格审查,不得备而不审;

  (三)有错必纠,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规定作出处理,不得打折扣、搞变通。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以及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党组(党委)承担备案审查工作主体责任。

  各级党委办公厅(室)负责牵头办理本级党委备案审查工作,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本地区备案审查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共同发挥审查把关作用。

  各级党委应当与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等有关方面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第二章 主体

  第五条 党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备。

  多个党组织联合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党组织向共同的上级党组织报备。

  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具体工作由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或者承担相关职能的工作机构办理。

  第六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向党中央报备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向地方党委报备规范性文件的党组织范围,参照前款规定。

  第七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有关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系统内备案制度。

  党中央明确规定党组织将其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报送特定主体备查、审核的,从其规定,同时有关党组织还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报备。

  逐步实行党的基层组织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报备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 报备

  第八条 应当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备。

  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备的,审查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报,必要时可以通报。

  第九条 报备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1份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备案说明,装订成册,并报送电子文本。

  备案说明应当写明制定背景、政策创新及其依据、重要数据指标来源、征求意见、审议签批等情况。

  第十条 报备机关应当在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文件目录报送审查机关备查。

 

  第四章 审查

  第十一条 审查机关对符合审查要求的报备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登记,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一)政治性审查。包括是否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否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相一致,是否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相符合,是否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

  (二)合法合规性审查。包括是否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是否同党章、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是否与同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是否落实精简文件、改进文风要求等。

  (三)合理性审查。包括是否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是否可能在社会上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是否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等。

  (四)规范性审查。包括名称使用是否适当,体例格式是否正确,表述是否规范等。

  审查机关在审查中,应当注重保护有关地区和部门结合实际改革创新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 对内容复杂敏感、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可以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或者进行会商调研。

  人大常委会、政府、军队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发现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可以向同级党委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提出审查建议。同级党委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反馈结果。

  第十三条 针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审查机关可以要求报备机关作出说明。

  报备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就有关事项说明理由和依据,同时可以提出处理措施。

  第五章 处理

  第十四条 审查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对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并督促报备机关及时办理。报备机关应当认真落实审查机关的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对审查中没有发现问题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应当直接予以备案通过,并及时反馈报备机关。

  审查机关发现已经备案通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启动审查程序。

  第十六条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没有原则性问题,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审查机关可以予以备案通过,并向报备机关提出建议:

  (一)有关规定基本合法合规,但需要在执行中把握好尺度的;

  (二)有关规定实施后上级精神发生变化或者新的改革措施即将出台,需要报备机关了解掌握的;

  (三)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具有较高参考价值的;

  (四)其他需要提出建议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没有原则性问题,但存在名称使用、体例格式、文字表述等不规范情形的,审查机关可以予以备案通过,并将相关情况告知报备机关。

  报备机关多次出现不规范情形的,审查机关可以视情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没有原则性问题,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审查机关可以予以备案通过,并对报备机关进行书面提醒:

  (一)有关政治表述不够规范的;

  (二)有关规定在执行中可能产生偏差或者引起误解的;

  (三)有关规定不够合理的;

  (四)制定程序不规范的;

  (五)不符合精简文件、改进文风要求的;

  (六)其他需要提醒的情形。

  报备机关在收到书面提醒后应当主动整改,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有关方面,防范有关问题产生不利影响。审查机关要求报告处理情况的,报备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提醒后30日内报告。

  第十九条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审查机关应当不予备案通过,并要求报备机关进行纠正:

  (一)违背党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

  (二)违反宪法和法律的;

  (三)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四)明显不合理的;

  (五)不符合制定权限的;

  (六)其他需要纠正的情形。

  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审查机关可以发函要求报备机关纠正,也可以由报备机关主动纠正。纠正可以采用修改原文件、印发补充文件等方式。

  报备机关应当在收到纠正要求后30日内报告相关处理情况,对复杂敏感、容易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应当及时会同有关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纠正后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符合要求的,审查机关按程序予以备案通过。报备机关未在规定时限内纠正问题或者报告有关纠正措施,且无正当理由的,审查机关可以作出撤销相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二十条 审查机关对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作出审查处理决定,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未发现问题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一般在30日内完成审查处理工作。发现可能存在问题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处理时间,但一般不超过3个月。

  备案审查工作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关应当及时梳理总结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强综合分析利用,推动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面、互联互通、功能完备、操作便捷的备案专网,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表彰奖励,相关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五条 实行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履行政治责任不到位,对备案审查工作不重视不部署,组织领导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报备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报备不规范、不及时甚至不报备,或者对审查机关指出的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及时、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审查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审查不规范、不及时或者出现明显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军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

(2019年8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9年9月3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推动党内法规全面深入实施,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负有遵守党内法规、维护党内法规权威的义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执规是本职、执规不力是失职的理念,切实担负起执行党内法规的政治责任。

  第三条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办公厅(室)统筹协调、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协助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严格监督的执规责任制,统分结合、各司其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地方各级党委对本地区党内法规执行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带头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并领导、组织、推进本地区党内法规执行工作,支持和监督本地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

  第五条 党委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党内法规执行工作,推动党委关于党内法规执行部署安排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党委职能部门、办事机构、派出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等,对主要规定其职权职责的党内法规,负有牵头执行的责任,并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有关党内法规。

  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党内法规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助配合牵头部门共同执行党内法规。

  第七条 党组(党委)对本单位(本系统)执行有关党内法规负主体责任,领导、组织、推进本单位(本系统)党内法规执行工作。

  第八条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国有企业党委,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对本地区本单位执行有关党内法规负主体责任,领导、组织、推进本地区本单位党内法规执行工作。

  其他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按照规定推动有关党内法规在本单位的执行。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敢于担当、勇于负责,以上率下、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宣传党内法规,带头严格执行党内法规。

  党委(党组)书记应当认真履行本地区本单位党内法规执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分管党内法规工作的班子成员承担党内法规执行直接责任,其他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领域党内法规执行工作。

  第十条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带头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并对其他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第十一条 执行党内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要求:

  (一)担当作为,恪尽职守,不得不作为、乱作为;

  (二)严格执规,令行禁止,不得打折扣、搞变通;

  (三)公正执规,坚持党内法规面前人人平等,不得搞特殊、开后门;

  (四)规范执规,按照规定的主体、权限、程序等执行党内法规。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专题研究党内法规执行工作,将党内法规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牵头执行部门应当将党内法规宣传教育作为履行执规责任的重要方面,加大党内法规宣传教育力度。

  第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党员干部的执规意识,提高执规能力,严格执规标准,规范执规程序,提升执规效果。

  第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情况的监督,对重要党内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各级党组织应当重视发挥党员、群众和新闻媒体等在监督执规责任履行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形成执规工作合力。

  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情况,应当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建工作、法治建设等考核相结合。

  第十五条 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可以视情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督促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推动党内法规实施。

  开展党内法规实施评估工作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应当列入实施评估范围的党内法规主要包括: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作出新规定、提出新要求的;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新规定的;规范和调整事项发生较大变化的;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困难、意见反映较多的;试行期满或者没有规定试行期但试行超过5年的。

  根据工作需要,实施评估可以对1部党内法规或者其中的若干条款开展专项评估,也可以对相关联的若干部党内法规开展一揽子评估。实施评估结束后应当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不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党内法规执行的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决定;

  (二)履行领导、统筹、牵头、配合、监督等执规责任不力;

  (三)执行党内法规打折扣、搞变通或者选择性执行;

  (四)本地区本单位在执规中出现重大问题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军队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纪检动态

 

许罗德在省廉政教育中心调研时强调

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牢牢守住安全底线

9月25日,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许罗德专程到省廉政教育中心看望慰问审查调查组同志、廉政教育中心工作人员。许罗德对前一阶段工作予以充分肯定,并对进一步做好审查调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许罗德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坚持三不一体推进,全面加强清廉浙江建设。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精准把握把监督挺在前面和严惩腐败的辨证关系,善于把审查调查放到两个维护的大局中、四种形态的布局中、政治生态的全局中去考量,力求取得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断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始终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审查调查,本着对干部负责、对党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监察法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始终守牢不发生安全事故的底线,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审查调查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及时清除安全隐患,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审查调查全面安全、全程安全。

 

 

(来源: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省纪委省监委坚决抓好整改“后半篇文章” 力度不减巩固深化主题教育成果

 

巩固深化主题教育成果,关键看整改。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主题教育领导小组有关要求,9月12日,省纪委省监委召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结会,在主题教育第一批、第二批转换的关键节点上,再次部署整改落实工作。要求对主题教育期间能够解决的问题,坚决做到问题清零;对持续推进的专项整治和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盯住不放,持续整治。截至9月12日,省纪委班子牵头梳理需整改的问题585个,制定整改措施510个,目前已落实整改问题225个。

在聚焦聚力推进省委主题教育9项专项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省纪委省监委结合实际,开展9+1专项整治,持续深化领导干部利用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谋取私利问题专项整治,要求领导干部对照制定的特产目录和问题清单,在主题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对自查情况作出说明。特别是深入排摸整治天价烟及背后的四风问题,查处公款购买或提供香烟、违规收受香烟问题32起50人,处理烟草系统违规违纪干部员工509人。

省纪委省监委还将扶贫、民生领域不正之风和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列为重中之重,与14家参与这一专项整治的单位及财政、审计部门建立会商沟通机制,制定专项整治施工图,明确23项集中整治项目,细化11项工作举措,始终保持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坚持开门搞整治的原则,上述整治项目均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整治项目、工作举措和投诉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畅通来信来电来访举报。

两批主题教育是一个有机整体,是一场接力赛。我们将第一批、第二批单位整治工作联动起来,做到前后衔接、共推共进。省纪委省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人介绍,目前各市县纪委都已经行动起来,围绕整治项目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督查,深入排查问题线索,对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修订,持续巩固深化专项整治成果。主题教育开展以来,全省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561起822人,其中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91起163人。

主题教育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省纪委省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继处级干部百日接访、结对帮扶走亲连心、及时澄清问题支持干部干事创业等系列活动后,接下来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将重点抓好专项整治、问题整改,不减力度抓实抓好巩固深化这个硬任务。并对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对效果不理想、群众不满意的工作,坚决回炉”“补课,确保改出成效。 

 

 

(来源: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杭州:让监督提质增效

 

没想到只用一周时间就把巡察移交问题线索查清了!如果仅靠我们单干的话,可能会花上一个月时间,监督效果难免会打折扣。杭州市纪委监委驻市建委纪检监察组组长蒋月根感慨地说,派驻监督有了委机关监督检查室作为后盾,监督工作驶上了快车道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杭州市纪委监委积极探索监督工作新路径,通过监督检查室和派驻机构的有机联动与协作配合,在专项监督检查、问题线索处置、巡察问题整改等方面形成合力,持续提升监督实效。

精准聚焦合力开展专项督查

国庆临近,秀美的千岛湖景区游客络绎不绝。然而,这里优美的自然风光一度受到严重威胁,填湖造地、建起高档酒店和高尔夫球场……接到中央环保督察组的反馈后,杭州市打响了千岛湖临湖地带综合整治攻坚战,市纪委监委履行监督职责,组建督查工作组,专门制定监督方案,跟进督促综合整治工作。

不同以往,此次专项督查整合了监督检查室、驻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两支监督力量,发挥派驻机构探头优势和监督检查室业务专长,形成分工明确、分步实施、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从以往实践来看,监督检查室专业化程度较高但触角不深,纪检监察组监督点多面广但力量不足。杭州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探索室组联动工作机制,旨在通过监督检查室与派驻纪检监察组之间力量的合理调配整合,实现监督效能最大化。

根据分工安排,市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把准靶向监督着力点,从市级层面对问题整改、线索处置、问责处理提出指导意见,重点发挥统筹、协调、研判作用;驻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则充分发挥探头”“前哨优势,紧盯综合整治中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问题及廉洁风险点,着重针对生态环境主管牵头部门专班人员思想认识站位,以及发挥参谋助手、协调指导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两支监督力量融合,使检查更具针对性、专业性。在7月3日现场督查当天,发现问题2个,并逐一督促完成整改。得益于上下联动、同向发力监督模式,千岛湖临湖地带累计拆除各类生态敏感点及环境不协调建筑32.07万平方米。

重点发力协同处置问题线索

调查手段有限、部门协同无力……这样干着急的问题,以往许多派驻机构都碰到过。现如今,改变正在悄然发生。借助监督检查室的力量,市纪委监委驻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在处置某问题线索时,打了一个漂亮仗

前段时间,我们收到一封举报信,涉及驻在部门某市管干部的问题线索。按照以往的工作模式,我们只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把市管干部的问题线索移交给市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双方信息不互通,大大降低了派驻监督的精准度。驻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组长李六文说。

日前,市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在处置该市管干部问题线索过程中,在严格落实监督执纪分级负责制的基础上,打破单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工作格局,探索创新监督检查室与派驻机构协同处置问题线索的工作机制,引入派驻监督力量,与市管干部开展谈话函询。

在处置该线索时,第四监督检查室及时向驻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了解被反映人岗位特点、性格特征和任职履历等,及时排除明显失实的问题线索,合理制定处置方案;纪检监察组发挥身处一线、掌握实情的探头优势,对行业制度、权力运行等外围基础事实进行梳理,核查了其经手的大量审批项目,最终查证该企业在杭业务与该干部履历分工无任何交集。针对查证后确认失实的线索予以直接了结,实现高质量办结。

除了把派驻力量引入市管干部谈话函询过程,杭州市纪委监委还探索建立非市管干部重要问题线索会办机制。在日常监督过程中,监督检查室主动介入派驻机构办理的涉及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处级干部问题线索处置过程,了解联系单位政治生态和廉政风险分布状况,明确监督重心。

分工督办提升巡察整改成效

巡察效果好不好,问题整改是关键。针对2018年市委巡察发现市直单位十个方面共性问题,杭州市纪委监委主动监督、靠前监督,强化监督检查室与派驻机构协作配合,在督办被巡察单位落实整改上细化分工,形成一盘棋工作格局。

巡察结束后,集中移送我室办理的问题线索较多,面对人少事多的现状,如何在第一时间完成相关案件的办理,与派驻相关单位纪检监察组的密切配合解决了这一难题。第四监督检查室主任来利明说,监督室与派驻机构双向发力,有力推动了被巡察单位整改工作。

今年年初,在收到巡察反馈的对建设工程领域成本管控不严、项目久拖不决等典型突出问题后,第四监督检查室一方面及时联系驻市建委纪检监察组,掌握联系单位巡察整改情况,对巡察整改报告进行审核把关,重点监督被巡察单位党组织特别是一把手履行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另一方面对纪检监察组用好用准四种形态、以案明纪开展个案重点指导。

与此同时,派驻机构发挥常驻优势,注重问题整改全程管控,对巡察整改方式、整改进度、整改力度进行全方位监督,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市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针对具体巡察反馈问题,驻市建委纪检监察组做好个案处置后,第四监督检查室跟进督促相关单位加快构建项目工期和资金管控的长效机制,两支力量同向发力,推动该单位做好巡察后半篇文章

派驻监督的优势是近距离,便于发现问题;监督检查室掌握树木’‘森林情况,重在统筹、协调和专业指导。两种监督方式不同、各有侧重,协调配合后优势互补、形成合力,有助于做深做实监督工作。杭州市纪委常务副书记、监委副主任朱华说,联动监督机制,既保证了派驻机构与监督检查室同频共振、步调一致,又实现了派驻机构攥指成拳”“精准出拳

 

 

 

(来源:杭州廉政网 

 

 

 

以案为鉴

正风肃纪检查组节前明察暗访

发现了这些问题!

 

我省第一批主题教育刚刚结束,又值中秋、国庆即将来临,9月11日一早,省直机关正风肃纪检查组联合本报记者再次出发,深入省直机关及直属单位开展节前明察暗访,驰而不息纠正“四风”,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过节氛围。

当天检查的5家单位,均为本次机构改革以来新组建的单位,以及近两年内未接受明察暗访的机关单位。每到一处,检查组都仔细检查单位的公务接待情况,公务用车派车制度建立情况和规范管理情况,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情况等,发现总体情况良好。当晚,检查组还对6家五星级酒店停车场、西湖景区周边停车场进行了检查,未发现公车停放问题。不过,一些单位在公务接待报销和公务用车管理方面还存在漏洞,需要进一步引起重视,加强规范。

上午9时许,检查组未打招呼直接来到省人防办,由专业工作人员对该单位今年以来的公务接待报销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发现一些接待费报销凭证存在消费明细不完整的情况。随后在省大数据管理发展局检查发现,该单位的个别报销凭证也存在缺少消费明细的情况。检查人员都当场对单位相关负责人作了情况反映,进行了郑重提醒。

本次明察暗访专门安排了不少新组建单位进行检查,相关廉政制度的建立运用情况成为检查重点。

在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检查组发现该单位已将去年以来制定的24项制度汇编成册,涉及机关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公务接待管理等多方面。省医疗保障局也于今年初制定了机关公务用车、公务接待、会议费和培训费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在制度建设方面均较为完善。

不过,检查组在省应急管理厅发现,该单位还未正式出台公务接待制度,日常接待报销以情况说明的方式代替公务接待清单。在对省医疗保障局的检查中,虽然没有发现实际人均接待费用超过120元的情况,但存在单据要素填写不规范的问题,需要尽快改正。

在当天的明察暗访中,检查组还对上述单位的公务用车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了随机检查。发现个别单位一些公务用车的标识没有及时喷涂,个别单位存在同城公务活动派遣公车的情况,需要引起重视并及时整改。

据悉,国庆长假期间,检查组还将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对省直机关公务用车上路行驶的车辆轨迹进行监测,并将组织相关单位纪委核查违规用车问题线索和不规范用车等情况。

 

 

 (来源: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节点敲警钟】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6起典型违纪问题被通报

 

国庆长假将至,要谨防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的现象反弹回潮,本期【节点敲警钟】通报6起典型违纪问题,旨在提醒、警醒党员干部严守公车使用管理规定,切莫越了公私之界,时时做到警钟长鸣。

1、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消防中队中队长沈成刚、党政办工作人员马培翔私车公养问题。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沈成刚利用职务便利,累计使用公务加油卡给本人私家车加注汽油35次,合计发生金额人民币9000余元;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期间,马培翔利用职务便利,累计使用公务加油卡给本人私家车加注汽油6次,合计发生金额人民币1500余元。2019年8月9日,沈成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马培翔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2、温州市鹿城区人民医院副院长唐贤豪公车私用问题。 2019年1月至3月,唐贤豪7次违规使用公车上下班,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公车管理使用规定,造成不良影响。2019年8月,唐贤豪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平阳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腾蛟所所长、县道路运输管理局第三支部书记吴克林私车公养问题。2017年期间,吴克林多次使用单位公车加油卡为其私家车加油,且多次驾驶其私家车到公车定点洗车场洗车并由单位支付费用。2019年5月,吴克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退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4、浦江华数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张放红公款国内旅游、违规使用公车问题。2014年5月至2016年3月,张放红在担任浦江华数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以考察名义,组织各乡镇(街道)广电站站长以上职务人员共30余人到宁海旅游,花费共计1.78万元;先后8次私自使用公车办理个人事务,花费油费、通行费等共计6460元。2019年7月,张放红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玉环市住房保障工程建设指挥部驾驶员林文荣公车私用问题。 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节假日期间,林文荣多次驾驶市住房保障工程建设指挥部公车办私事。2019年7月,林文荣受到辞退处理;市住房保障工程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陈福东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6、三门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驾驶员廖建敏、郑志华私车公养问题。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廖建敏、郑志华先后担任三门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驾驶员,两人多次违规使用单位的加油卡给私家车加油。2019年1月,廖建敏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郑志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节点敲警钟】津补贴和福利不能乱发!

7起典型违纪问题被通报

 

 国庆将至,为防止违规发放津补贴和福利现象抬头,本期【节点敲警钟】通报7起典型违纪问题,旨在提醒、警醒党员干部管住公款的“口袋”,严守纪律红线,时时做到警钟长鸣。

  1、杭州市临安区昌化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所长帅三宏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

  2014年1月至2017年12月,帅三宏同意以“通讯补贴”、“高温补贴”、“交通补贴”等名义,向环卫所7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超标准发放津补贴共计15.757万元,其中帅三宏本人违规领取津补贴5.942万元。2019年4月26日,帅三宏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

  2、象山县黄避岙乡塔头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董事长周斌权等人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

  2016年5月,黄避岙乡“斑斓海岸”精神文明示范线工程项目启动,塔头旺村干部参与村级工程管理。2017年1月,周斌权在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情况下,同意时任村监会主任黄财德、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董事长李永表和村文书林海莹等人提议,决定对黄财德、李永表、林海莹等村干部违规发放额外补助。事后,李永表、林海莹等人通过虚开挖机费形式套取2.4万元用于发放村干部补贴。此外,黄财德还存在虚报冒领个人报酬问题。2019年8月,周斌权、黄财德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李永表、林海莹分别受到通报批评处理,违纪款项退回村集体。

  3、温州南麂列岛国家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研究所所长陈万东违规发放津补贴等问题。

  2015年7月至2017年11月,陈万东通过虚增租船费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82150元用于所里临时人员出海补贴、接待费用等违规支出。2019年8月,陈万东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金华市婺城区安地镇卫生院院长叶寿元违规发放津补贴和福利问题。

  2013年至2016年,安地镇卫生院从收回垫付的职工电费中留存4.3万元设立“小金库”,用于发放职工补助以及购买水果、茶叶、土特产等开支。至区委巡察发现相关问题时,“小金库”已开支1.97万元。叶寿元作为安地镇卫生院院长,对违规发放津补贴和福利问题负主要责任。2018年5月,叶寿元主动退赔“小金库”相关开支。2019年7月,叶寿元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5、开化县齐溪镇江源村党支部书记汪新古等人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

  2014年2月至2018年1月,汪新古、江源村村委会主任詹孝顺、村监会原主任汪佑坤、村监会主任詹元钱以本人或其亲属名义分别违规领取各类补贴15140元、18440元、8860元、3800元。2019年8月,汪新古、詹孝顺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汪佑坤、詹元钱分别受到诫勉谈话处理,违纪款已清退。

  6、临海市殡仪馆违规发放福利问题。

  2013年至2017年,临海市殡仪馆存在巧立名目违规滥发节假日过节费、加班费等福利问题。另外,临海市殡仪馆在2013年至2015年还存在违规接待、公款旅游等问题。2019年7月,该殡仪馆党支部书记、主任周先保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龙泉市竹畲族乡人民政府违规发放福利问题。

  2014年春节前,竹畲族乡原党委书记王伟彬与原乡长雷金秀商议,决定年终套取资金给班子成员发放额外奖金,并在竹畲族乡党委政府班子会议上进行了集体研究,商定发放给班子成员每人15000元,给自行驾车上下班的班子成员额外发放4000元的油费补贴,另给具体经办人员财政所所长何建国发放9500元,原纪委书记周伟元等班子成员在会上没有提出反对意见。之后,何建国便采取虚假包装已完工工程项目的方式套取国有资金共计182198元,并通过银行转账发放。2019年7月,王伟彬、雷金秀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周伟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过处分,何建国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其他6名班子成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相关违纪款项已收缴。

 

 

                           (来源: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本期责任编辑:吴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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