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9日 星期五
清廉交投

清风阁(第41期)

发布人:纪委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30日  点击数:7314 字体:

 

(第41期)

 

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纪委                2011930

 

 

 

 

 

科学部署 形成合力  扎实推进防逃追逃工作
——十七大以来开展防止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外逃和境外缉捕工作综述

 

       党的十七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纳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谋划和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向更加明确、思路更加清晰、措施更加有力、成效更加显著,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在充分肯定反腐倡廉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消极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近年来一些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携款外逃,影响恶劣,广大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防止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外逃和开展境外缉捕工作是坚决反对腐败的重要措施。做好防逃追逃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腐败战略部署和要求的具体行动,是新形势下开展反腐败斗争的迫切需要,是深入推进查办案件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重要举措。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对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的防逃追逃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明确要求“完善跨区域协作办案及防逃、追逃、追赃机制”。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全会上多次强调,要加大对腐败分子的经济处罚和赃款赃物追缴力度,加大对腐败分子的追逃力度。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上也多次指出,要加强国际合作,加大对逃亡在境外的腐败分子的追逃缉捕力度。贺国强同志在中央纪委全会工作报告上,对防逃追逃工作做出专门部署,在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提出了明确要求。
       近年来,在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境外缉捕和防止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外逃这两项工作建立起了联络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中央的部署,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防逃追逃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通过重大案件境外缉捕工作协调机制,有效整合国内职能部门资源、形成追逃合力,大力加强国际交流、推进务实合作,通过引渡、遣返、劝返等方式,成功将原黑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宋士合、原上海市核电办公室主任杨忠万、原云南省交通厅副厅长胡星、原辽宁省华曦集团副总经理袁同顺、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特大贪污挪用公款案主犯余振东等一批外逃腐败犯罪嫌疑人缉捕归案,并促使中国银行开平支行案件另两名主犯许超凡、许国俊等人在外国受到法律制裁。据统计,2002年以来,仅全国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就抓获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500余名,其中就包括部分国家工作人员。这些成功案例充分彰显了我们党和政府打击犯罪、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维护了我国法律的尊严,震慑了在逃和企图外逃的犯罪分子,同时有力地说明,任何企图逃避惩罚的腐败分子,无论逃到哪里,都难逃法律的严厉制裁。在防逃工作方面,力度也不断加大。通过防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部署和推动防逃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证照审批保管、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出入境资金监测等重点环节,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相关制度,逐步建立起防逃网络,成功防堵了一批企图外逃人员,对确保案件查办工作顺利进行、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防逃追逃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的同时,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对防逃追逃工作规律性的认识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初步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
       以外交交涉为主,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与国(境)外各相关部门深入交流、建立互信,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是开展境外缉捕工作取得成功的前提。境外缉捕追赃工作往往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外交交涉在其中发挥着重要和关键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加大外交交涉力度,以外交和司法合作为主,坚持“尊重主权、平等互利、尊重差异、注重实效”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境外缉捕工作。
       外交部等部门注重国际司法合作基本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显著进展,已对外缔结了40多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30多项引渡条约,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20多项相关多边条约。司法部积极参与国际条约缔结谈判和履约、适约工作,加强与条约合作伙伴国有关部门的密切联系,为推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外交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等部门加强国际司法和执法合作,与美国建立了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并在该小组框架内设立了反腐败专家组和追逃工作组;与加拿大建立了司法和执法合作磋商机制等。近年来,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有效地推动了个案缉捕,成功将一批犯罪嫌疑人遣返或引渡回国。
       从实际出发,因案施策、多策并举
       境外缉捕工作情况复杂,案情各异,没有固定模式可供遵循。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坚持实事求是、灵活务实的原则,经过不断探索和总结,形成了一些有效的做法和原则,如“遣返与劝返并行”、“追逃与追赃并重”、“追逃与追诉互补”、“追赃与追诉共济”、“民事追赃与刑事追赃同步”等。
       近年来,中央有关职能部门和一些地方在办理重大案件境外缉捕工作中,注重从案件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政治、经济、司法、外交等因素,灵活运用引渡、遣返、劝返、区域执法合作和境外追诉等方式,通过双边外交、警务、检务合作以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国际组织框架下的司法协助、反洗钱和反腐败合作等渠道开展工作,取得了追逃追赃实效。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认真排查、确定一批重点劝返对象,有针对性地制定劝返方案,促使他们早日回国归案。同时专门组织人员对外逃案件较多的重点地区进行调研,总结经验做法,针对各地工作实际,因地、因案制宜,取得良好效果。广东省与港澳地区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加强相互交流与合作,还积极与泰国、越南、柬埔寨等国家有关部门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加强业务交流,在个案层面逐步畅通联系渠道。
       坚持科学的领导体制,加强防逃追逃工作的组织领导
       近年来,我国在防逃追逃方面取得成效,特别是一些重大境外缉捕案件取得突破,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坚持中央确定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形成防逃追逃工作的整体合力。各级党委领导的高度重视、科学决策,纪委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各职能部门加强协作配合,这些都是防逃追逃工作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
       进一步加强对防逃追逃工作的组织领导,通过组织召开追逃工作案件协调会和防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明确了工作重点,规范了协作程序,使防逃追逃工作更加协调高效。山东省纪委出台《关于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办法》,要求在严肃查处大案要案的同时,加大防逃追逃力度,推进防逃追逃工作深入开展,山东省各级检察、公安机关都成立了防逃追逃工作领导机构。上海市加强有关防逃追逃工作情况的通报,研究和落实相关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市纪委、监察局分别与公安、检察、审计、工商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有关加强在案件查处和预防方面协作配合工作的若干意见,与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运用“制度加科技”的方法,建立了全市党员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江苏省初步建立起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信息化管理系统,以及腐败分子外逃和异常资金外流的预警机制,有效防止腐败分子外逃和腐败资产转移。云南省纪委进一步健全防逃机制,并积极部署、协调一些重大境外缉捕案件。省公安、检察等部门充分发挥边境地区优势,积极与邻国执法、警务部门建立合作机制,成功防堵和追捕一批外逃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
       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特别是主管部门的作用
       各有关职能部门在防逃追逃工作中担负着重要的法定职责,互相不能替代。各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是做好防逃追逃工作的重要基础。从工作实践看,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以及外交、公安、司法、人民银行等单位在防逃追逃方面具备各自优势。只有各职能部门特别是主管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加强沟通协商,统一认识、统一步骤,才能确保防逃追逃工作有序深入开展。各级组织部门切实履行党委管理干部的重要职能,把防逃工作寓于干部管理和监督中,严把领导干部出国(境)资格审查关,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制度,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推动防逃工作有效开展。外交部强化对外事审批权的管理和检查,严格审批程序,从源头上把好审批关;今年71日正式签发因公电子护照,有效提升了因公出入境证件管理工作水平。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动建立境外缉捕长效机制,先后下发关于开展境外缉捕、追赃及取证程序的规范性文件,加大指导和培训力度,推动各地反贪部门规范工作程序,深入开展境外缉捕工作。公安部指导各级公安机关严把出入境证件审批签发关,推动建立健全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制度,成功查获浙江省永康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朱兵等人以虚假身份骗领证照案件;严把口岸查控关,全面推广应用网络布控系统、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系统,提高了查控科技信息化水平和口岸查控工作的效率;强化队伍建设,创新工作方法,提升追逃效果,深入开展境外缉捕专项行动,将一批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成功缉捕回国。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防逃追逃长效机制
       切实做好防范工作,是遏制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外逃的治本之策。近年来,各有关部门在大力开展境外缉捕工作的同时,高度重视源头预防工作,努力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分子外逃体系,加强防逃制度建设,针对重点环节建立

健全防范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加强宣传教育,初步建立起长效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严格执行20105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及时掌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等情况,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广东省还明确规定凡是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不得担任主要领导岗位和重要岗位的领导职务,对于其因私出国(境)资格进行重点审查。江西省强化对重要岗位干部的监督管理,把推进金融、财政等单位的廉政管理作为防逃工作的重点,认真组织查找岗位管理隐患和风险点,建立健全资金安全风险防范制度。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协助金融、国有企业等单位建立预警机制和办案防逃责任制。浙江省结合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温州市鹿城区委原书记杨湘洪等案件开展警示教育,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成功阻止包括温州市瓯海区委原书记谢再兴在内的一些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潜逃出境,取得较好的社会反响。福建、河南等省严格出国(境)申请审查工作,规定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须报同级纪委审核,发现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坚决不予审批,有效防止涉嫌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借机外逃。
       以上这些既是各地区、各部门近年来开展防逃追逃工作的宝贵经验,也是推进防逃追逃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原则,值得在工作中很好地坚持,并结合新的实践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进一步做好防逃追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深化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党的形象和国家利益。
       20119月至20128月,黑龙江、上海等十省(市)将开展建立省级防逃追逃协调机制试点工作,这标志着防逃追逃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各地区、各部门将以此次试点工作为契机,扎实工作,开拓进取,有效防止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外逃,力争境外缉捕工作取得重大突破,以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本文来源:中国反腐倡廉网)

 

 

 

  

晚清海关何以不腐?

 

  在中国近代历史上,晚清帝国可以说是腐败无能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可是就在这个腐败泥沼中,晚清的中国海关却以廉洁有为而著称,以至于被称为世界行政管理史上的奇迹之一

  这个奇迹的打造者就是受雇于清政府的英国人赫德。 

  赫德(1835-1911),字鹭宾,英国人。他以优异成绩毕业于英国女王大学。185419岁的赫德被派驻宁波英国领事馆任翻译。由于他勤奋好学,很快熟悉和掌握了中国的情况以及汉语。1859年广州继上海后新设洋关,赫德经英政府批准被中国政府聘为广州新关副税务司。1861年在上海海关代理税务司。由于赫德的精明能干,经常向清政府主动提出有关税务、洋务特别是外交方面的意见,并为之出谋献策,深得清政府主要大臣恭亲王、文祥、李鸿章等的赏识和信任。于是恭亲王专门设立了一个比一般口岸税务司有更大权力的职务,即江海关税务司,同时还负责长江各口岸关务。186311月,年龄只有28岁的赫德正式任大清帝国海关总税务司,而且连续任职达48年之久。此后不久,他被加封按察使衔,成为清三品大员。1865年总税务署从上海迁北京,晋升为布政使,官阶从二品。到了1889年成为正一品,授头品顶戴,1911年病故后被清政府追封为太子太保。 

    赫德掌管中国海关达50年之久,他恪尽职守、洁身自好、奉公守法,其下的所有人员都能够廉洁自守有为,这也成为中国二千多年帝制历史上廉政的千古绝唱。 

  奇迹何以创造?赫德作为一个外国人,对中国当时经济社会情况特别是时弊顽症看得比较清楚。因此,他一上任就从大局着眼,针砭时弊,向清政府提出了不少事关大局的意见和建议。还在1861年他刚刚代理海关税务司之初,一下子就向清政府递了7个清单,2个禀呈,对当时中国海关和海关税务弊端阐述己见,并提出了解决的方案。1865年他先后和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向清廷提出了不少改制强国的建议,他写道:如果(中国)政策改变了,中国可以成为世界各国的领袖;如果政策不变,他将变成各国的奴仆。可惜的是这些建议在30年后才引起了中国改良派的共鸣。赫德在中国海关的50年,不但在海关有着绝对的统治地位,而且其活动涉及中国的军事、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外交各个方面。曾以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顾问身份参与清政府与西方国家之间的各种交涉,甚至被清政府派驻伦敦直接代表中国政府同外国商议重大条约草案;直接参与中国举借外债活动,深受清政府的信任,以至于清政府的封疆大吏如总督的任命有时也要咨询和采纳他的意见。 

  赫德针对当时清政府衙门普遍存在的陈腐观念,在海关管理中借鉴英国的经验,加强制度建设,鼎新革弊,清除腐败。这对已经腐朽没落的大清帝国来说,无疑注入一丝清新的活力。当时的英国政府已经建立了高效廉洁的文官制度,而在海关管理方面,英国有着更为完善的经验特别是英国海关内部防范贪污腐败的制度可以借鉴。他在任内创建了海关税收、统计、浚港、检疫等一整套严格的海关管理制度,制定了《中国海关稽核管理章程》等十多个环环相扣的章程制度,如监督制度、会计制度、审计制度、巡视制度等等,再加上合理的薪酬福利制度和严明的奖惩制度,用人制度等等,这就从制度上保证所有海关职员不仅不能贪,也不需要贪,所以廉洁就有了基础性的保障。开放了天津、九江、汉口、宁波、福州、厦门等14个口岸,新建了沿海港口的灯塔、气象站;创建了中国现代邮政系统,赫德兼任邮政司;协助清政府购买了8艘军舰,使之成为北洋海军的起源。而海关为清政府开辟了一个稳定、有保障并逐渐增长的新的税收来源。到了1907年,总税务司管理的常关50处,经理的19处,经理的厘金7处,其总税收额已经达到3250余万两白银,这在当时是一笔十分可观的收入。 

  赫德制定的制度不但首先管住了自己,更重要的是赫德本人必须接受来自国内外全方位监督。这里我们并不否认赫德个人的道德品质,他可能在主观上不会贪,而严格的制度与监督使他在客观上也不能贪。 

  赫德清楚地知道自己是中国雇员的身份,而且在清王朝中地位相当高。从这个意义上说他算得上是清政府的一位高官,是清政府用来对付外国商人的高级外籍雇员,也算得上是一个中国人,是中国海关的一把手。所以他首先必须接受中国政府的监督,做到既忠诚于中国政府又廉洁奉公,否则就有随时被解雇的可能。正因为这样,18856月当英国政府任命他为驻华公使的时候,他毅然坚辞也就不奇怪了。同时,当时世界上不少国家特别是列强国家都想通过把持中国海关这个机构来控制中国,以巩固其在华的殖民利益,赫德如果稍一不慎或者因为廉洁问题就会给人以口实,同样会丢职。更重要的是赫德在中国的作为不单是他个人的行为,在某种意义上是代表英国的利益,所以他不能因为自己的任何失误而损害英国的利益,更不能给英国人丢脸。这实际上在世界范围内构成了对赫德的强大监督。与此同时赫德还有来自全社会的监督,包括中外的新闻媒体、中国的民间媒体、英国的和其他国家的,特别是想争夺他这个职位的国家如德国等等,他们都巴不得赫德出事而把他赶下台取而代之。这么强大的、来自各个方面的监督使赫德时刻如履薄冰,必须清廉守正。而大清的帝国所有官员的监督只是来自上级,所以他们的腐败是可想而知的了。 

  有了好的制度和领导并不是问题的全部,还有一个选好人用好人的问题。赫德紧紧地抓住选拔和考核这两个关口,坚持因事设岗、以事择人,选人严格、公开公正,严格管理、奖惩分明。 

  在海关人员选拔上,赫德坚持在全球公开选拔招考,先后在上海、九龙、广州、大连、青岛和伦敦设置考点,而且做到赫德本人和海关高层管理人员不能任人唯亲唯私。 

  赫德在广州有一位十分要好的英国朋友希望他能够为其儿子在海关安排一个职位。赫德不好推辞,但要求其到伦敦办事处报名参加考试,同时也给那里负责招考的人员写了推荐信,表明了自己的态度:谁不符合我们的条件,就不录取。结果这位赫德好朋友的儿子、伦敦大学的毕业生因为不符合条件而被淘汰。 

  赫德坚持用人不私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还必须有用人不私的制度和权力。为此,他在受雇于清政府的时候就特别强调他一旦受雇,就必须有制度保证他在公开公正的基础上拥有这个权力。所以,18648月清政府总理衙门专门为此颁发了《通商各口募用外国人帮办税务章程》。其中明确规定:各所有外国人帮办税务事宜,均由总税务司募请调派,其薪水如何增减,其调往各口以及应行撤退,均由总税务司做主各口税务司、总办、扦子手、头目四项,若有不妥,由总事务司一人做主撤退。这也是打造廉洁海关的重要制度条件。 

  由赫德主持的晚清海关负责对外贸易,亦称新关或者洋关,由清政府主管的国内贸易叫常关洋关50年廉洁高效,而常关贪污腐败蔓延丛生。一廉一贪,在同一个国度里却形成了如此强烈的反差,只能是制度使然。好的制度可以使坏人变好,不好的制度可以使好人变坏,这更说明了制度建设的科学性、完备性、权威性和坚决贯彻落实制度的极端重要性。当然,赫德作为清末英国侵华的代表人物之一,在中国50年时间内做了不少侵华和损害中国人民利益的的事情。随着他个人权力的高度集中,后期他开始专横跋扈、盛气凌人、压制下级、任人唯亲,歧视华人的本性越趋暴露。从今天的角度上看,让一个外国人那么长时间把持国家的海关特别是国家港口的引水权,这无疑是侵犯了中国主权。但就赫德打造廉洁洋关的经验而言,这是非常值得我们总结和借鉴的了。 (本文来源:《清风》)

 

 

 

 

 

图:”硕果“尚存(本文来源:中国职务犯罪预防网) 

 

 

 

(本期责任编辑:魏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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