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5日 星期三
清廉交投

清廉交投(第155期)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6日  点击数:1881 字体:

(第155期)

 

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纪委         2021年10月26日


 

廉政瞭望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21年1至9月

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  2021年1至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收信访举报284.2万件次,处置问题线索136.4万件,谈话函询25万件次,立案47万件,处分41.4万人(其中党纪处分34.5万人)。处分省部级干部22人,厅局级干部2058人,县处级干部1.7万人,乡科级干部6万人,一般干部6.7万人,农村、企业等其他人员26.8万人。

   2021年1至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共147.4万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105.3万人次,占总人次的71.5%;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32.2万人次,占21.9%;运用第三种形态处理4.6万人次,占3.1%;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5.2万人次,占3.6%。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纪检动态

浙江开展国企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小切口入手斩断利益输送链条

“我任科发公司董事长后,私心杂念多了起来,并允许家人承接公司的设备安装业务……”不久前,面对前来回访的浙江省纪委监委干部,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吴法理忏悔道。

吴法理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是杭钢集团纪委在开展国企领导人员亲属违规与企业发生业务往来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最终,其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以来,浙江省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对重点问题线索进行梳理排查,集中核查处置117件,立案58件,其中移送司法机关10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68人,组织处理28人。

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持续深化国企领域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清廉国企建设,严肃查处了一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省纪委监委按照“小切口、大治理”的工作理念,联合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制定出台《关于开展全省国企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专项治理聚焦国企领导人员亲属关联交易、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同股不同权、出租出借房产、违规公款消费等普遍性、易发性问题,有机衔接梳理排查、集中处置和总结完善三个治理阶段,通过集中治理和精准问责,解决影响国企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切实斩断各种利益输送链条。

浙江省纪委监委强化组织协调,研究建立定期报送、会商分析、指导督导、挂号销号、分类处置、举一反三等工作机制。各国有企业党委及纪检监察机构树立“一盘棋”思想,把落实“四责协同”机制贯穿专项治理工作全过程。在排查梳理阶段,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企业纪委针对专项治理的重点环节、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开展大梳理、大排查,确保真正摸清底数、掌握实情。省海港投资集团组建10个工作专班,对集团所属49家二级企业、250余家三、四级企业开展问题大排查,共排查各级企业3275条房产出租出借信息,发现未依规评估或交易等问题384条。浙商银行整合纪检监察、内部审计、内控合规、风险管理等监督力量,突出治防并举,向全行员工发放公开信,讲清纪法界限和政策要求,督促问题员工主动说明情况。省金控公司及时部署摸排、督促整改、建章立制,通过修订业务接待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商务、外事、公务接待程序、标准及报销管理等。

与此同时,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部分国有企业推进专项治理工作不平衡、重点不突出,问题梳理排查不深入等问题,浙江省纪委监委及时督促省国资委党委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再部署、再细化,严明纪律,强化措施,坚决防止和纠正部分国有企业瞒报、漏报、少报问题,切实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原因不搞清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为后续推动整改、完善制度打下基础。

“我们将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健全长效机制,督促省国资委等监管部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国有企业纪委,边核查、边处置、边整改、边建章立制,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浙江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来源: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以案为鉴

 

爱占"小便宜" 终成"大祸害"

 

“看到建筑老板开豪车、住豪宅,我的心里开始不平衡起来,总想利用手中的权力从他们那里获得好处。现在想想,没有权力、没有岗位,谁又会给我好处呢!”在留置期间,杭州市临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原科长、高级工程师陈根秋深深忏悔道。

受贿近百次,他被“小人情”逐渐腐蚀

现年55岁的陈根秋自1988年进入临安建设系统后,一直从事建筑管理工作,由于敢作敢为、锐意进取,多次被评为先进个人。2008年12月,陈根秋被任命为临安规划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科长。此后,他又先后担任该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和临安基础设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等中层正职。

由于手里掌握着对当地所有建筑企业的资质申请、竣工验收、执法检查、评先评优等关键权力,陈根秋成了企业老板们争相巴结的对象。

2012年春节期间,某建筑公司负责人张某某来到陈根秋办公室,给他送去5000元现金。一开始,陈根秋不敢收,推脱了许久。“后来想想钱也不多,而且他的工地管理还是不错的,收了钱也不大会出事情。”抱着这份侥幸,陈根秋最终收下了这笔钱。

收了好处,自然要有所付出。此后,陈根秋利用职务便利,对该建筑公司格外“关照”。根据规定,临安住建部门每个季度都要对在建工地进行安全文明大检查。一旦抽检到张某某的公司,陈根秋都会提前告知,并指导他做好迎检准备,避免因检查不通过造成停工整顿。

另外,在陈根秋的帮助下,该公司承建的项目几乎都被评为优质工程。“有了这些荣誉,可以提高企业的信誉分和业绩分,有利于政府项目的招投标。”张某某也投桃报李,自2012年至2019年中秋、春节期间向陈根秋送节礼16笔,共计13万元。

2017年才成立的某建筑公司想申请三级总承包施工企业资质,于是公司负责人夏某某找到了陈根秋。在陈根秋的关照下,该公司顺利通过审批。事后,夏某某送给陈根秋1万元现金,陈根秋欣然接受。

在一个个“小人情”的诱惑腐蚀下,陈根秋的思想防线彻底崩塌。据其交待,在他担任建管科科长和质监站站长期间,逢年过节老板们都排着队到他办公室“汇报工作”,实际上都是来送节礼的。

经法院审理查明,从2011年至2021年10年时间里,陈根秋先后收受或索要10名企业老板的财物90笔,共计130余万元。

爱占“小便宜”,他把建筑老板当成“提款机”

一开始收受贿赂,陈根秋也曾感到紧张不安。但面对金钱诱惑,他还是欲罢不能,越陷越深。不仅来者不拒,甚至公开索要,把建筑老板当成他的“提款机”。  

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陈根秋来到杭州某眼镜店定做了一副价值1.1万元的眼镜,并预付了1000元定金。等到了取眼镜的日子,陈根秋打电话给某建筑公司负责人叶某某:“我要去杭州配眼镜,能不能开车送一下。”

等配好眼镜,陈根秋一直磨蹭着没有去付钱。叶某某心领神会,主动支付了剩余的1万元。“我想戴名牌眼镜,又舍不得自己花钱,就叫上建筑老板来买单。”陈根秋坦白道。

不仅上万元的东西舍不得自己掏钱,就连一两千的小东西也要叫人来付款。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陈根秋又故伎重施,叫上叶某某开车送他去杭州开会。会后,陈根秋提出去杭州某高档商厦逛逛,并挑中了一根价值2000元的名牌皮带。这条皮带自然也由叶某某来买单。

此外,陈根秋还常常以调头急用、单位搞活动、没地方报销等各种名目,向建筑老板伸手要钱。就连给小孩的红包,也叫人提前准备好。

2014年国庆期间,陈根秋有朋友到临安旅游,随行还有两个小孩。陈根秋打算给每个小孩6000元红包当作见面礼。于是,他打电话给某建筑公司负责人杜某某,让他准备两个红包。后来,由于小孩没有随行,红包没有送出,但陈根秋却只退还给杜某某6000元。

“他既然提出来了,还是我们主管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我们也不好拒绝。”在当地建筑老板眼里,陈根秋是个十分难搞的人。对他的明说暗示,建筑老板们有苦说不出。

自定三原则,他聪明反被聪明误

不管是叫人买单还是管人要钱,陈根秋给自己定了三条原则:一是找熟悉帮过忙的,二是金额在一两万以内,三是不连续找同一个人。“我想给他们帮过忙,要的金额也不多,老板们就不会举报了。”自以为聪明的陈根秋,最终难逃法律的严惩。

平时,陈根秋喜欢请亲戚朋友吃吃饭、喝喝酒,送点土特产。每次他都到固定的几家店记账消费,单次消费也不高,这样一年下来每家店也就一两万元左右。等到年底,陈根秋再轮流着叫建筑老板去结账。据办案人员介绍,与陈根秋有过资金往来的建筑老板,大多都给他结过餐费和土特产费用。

有一段时间,陈根秋迷上了运动健身。听说请私人教练健身效果会更好,他就到健身房找了一名私教,并谈好了价钱。随后,陈根秋联系了当地另一家建筑老板何某某,希望他能支付这笔私教费。没多久,何某某就办好了会员卡,并累计支付了私教费2.1万余元。

“我真想大哭一场,痛恨自己没有坚守初心,追求物质享受,使自己走上了违纪违法的道路。”陈根秋忏悔道。

2021年3月,临安区纪委区监委对陈根秋进行审查调查。经查,陈根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他人支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陈根秋严重违反党的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同年6月,陈根秋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021年8月24日,临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陈根秋利用职务便利,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0余万元,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万元。


(来源:杭州市纪委市监委)

 

 

 

(本期责任编辑:余颖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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