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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人:资产管理部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2日  点击数:13942 字体:

杭政函〔201112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全市安全生产事故逐年下降,各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从 2004 年起已连续 7 年实现“负增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严峻,各类事故总量仍然较高,较大以上事故仍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基础尚不牢固,企业的主体责任尚未得到有效落实。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和《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市委〔2010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推动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推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任务。围绕确保全市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零增长”并力争有所下降的目标,以交通运输、消防安全、建设工程、危化与矿山、机械造纸与电力、旅游、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为重点,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加大事故防控力度。通过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尽快建立健全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提高全市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水平;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的开发整合,加快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进一步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一)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非煤矿山(地下)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按有关规定的上限给予经济处罚。对发生事故且无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按有关规定的上限给予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危险化学品、露天矿山、烟花爆竹、建设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高处悬挂作业等高危行业的企业要实行负责人轮流值班或定时巡查制度。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本单位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未解决而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应依法追究责任。健全完善单位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治理、危险作业现场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管理以及设施设备维护检测等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行为。

(三)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企业要建立并落实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切实承担隐患排查治理与防控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事故隐患,并按照隐患等级进行分类登记,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实施监控治理,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到位”。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企业不得复产;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企业,要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企业要定期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四)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一律严格考核,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凡存在职工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等现象的企业,依法予以严肃查处直至停产整顿。其中,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要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

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五)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加快推进矿山、危化、烟花爆竹、建筑、冶金、机械、造纸、轻工、电力、旅游商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力争到 2012 年年底,全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参与率达到 100%,安全生产标准化五级达标率达到 100%、三级达标率达到20%以上;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或医药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参与率达到 100%,上述企业涉及危险工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市级或三级达标率达到90%以上;全市机械制造、船舶制造、建筑、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电力和旅游商贸等重点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参与率达到100%,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

(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企业必须保证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设施建设、安全设备维护更新、员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事故隐患治理、应急预案演练以及安全技术研发、应用和改造等方面必要的资金投入。严格实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建立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资预算制度,保障安全经费投入到位。探索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水平及事故善后处理能力。

(七)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装备。大力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装备,露天矿山要全面实施中深孔爆破技术和液压破碎技术,全部安装作业现场视频监控系统,鼓励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地下矿山要在 3 年内全部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在涉及15 种危险化工工艺企业完成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的基础上,推进配备中、高度安全风险设施的企业实施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改造,确保到2013年年底全面完成国家、省下达的工作目标。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包车客运车辆要在 2 年内全部完成行驶记录仪或 GPS 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和使用,促进重点车辆运营安全。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建立安全科技成果奖励机制。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研发和升级换代,引导企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

(八)加快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为上级管理部门及服务区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实时提供相关数据、图像等资料。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应急预案,与当地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并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企业要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邀请有关专家或中介机构对预案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根据演练和评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预案,提高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各地要加强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数据库,全面掌握应急预案管理情况,到2012年底,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和受监管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备案率必须达到100%

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

(一)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公示和承诺制度。企业必须及时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信息,保障企业员工及周边公众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知情权。每年年初,高危行业企业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要与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保证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努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承诺内容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形成社会对企业安全生产的舆论监督和行为制约。

(二)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标准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系统的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通报银行、劳动、人事、财政、发展改革、经济、国土资源、工商、质监、电力、建设、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考评结果,对企业的贷款、参保征收费率及赔偿支付比例、电力增容扩容、有序用电及电费结算、竞标资格、用地、采矿权招拍挂、政府采购资格、项目核准、技改贴息安排、证照年检等进行严格审查,给予相应的支持或限制。

(三)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未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生人员死亡事故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将其列“黑名单”,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同时通报银行、劳动、人事、财政、发展改革、经济、国土资源、工商、质监、电力、建设、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一年内严格限制其新增项目的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工伤保险应按规定提高费率,经济部门不得给予技改贴息等优惠政策,工商、质监、电力等部门也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制裁措施,一年内取消企业评先评优、申报“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创建“文明单位”等资格,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参与各类评先评优以及劳模评选等实行一票否决。

四、进一步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明确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含外来建设施工企业驻当地项目部,中央、省属企业驻当地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市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实现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

(二)加强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坚持“抓生产经营必须抓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监管、公安、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质监、农业、水利、劳动保障、城市管理、房管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以及规划、国资、旅游、贸易、文化、教育、工商、体育、电力、经济等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行业管理部门要将安全生产纳入行业管理重要内容,加强对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检查管理和指导服务,依托行业协会的组织优势,督促、指导本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行业自律,逐步形成行业安全生产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

(三)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监管。严格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依法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等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通过严格安全条件、规范审查程序、加强日常监督,提高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存储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立完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评估机制,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项目设计、论证、审批、验收等各环节的安全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和登记备案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应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动态监控和管理,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四)实施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

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开展分类评估。明确不同安全类别企业的监管主体、监管频次、监管内容、安全类别调整方法等,使安全监管工作重点更加明晰、安全监管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实现企业内部有针对性地加强安全管理和基层安全监管机构有效实施科学监管的良性互动。对企业安全生产实施动态监管,建立动态管理数据库,定期进行评估,及时掌握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将分类管理措施与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有机结合,促使企业积极主动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力争到2012年年底,全市各类工矿商贸企业实现安全生产分类评估全覆盖,并作为常态措施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内容。

(五)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加快推动安全评价、安全培训、检测检验、技术咨询等中介服务性机构规范有序发展。依托各类科研院所、协会、学会、事务所等,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评估工作。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专业服务活动,如实反映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并对相关评价结果和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服务行为,强化法律责任意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其相关资质。

(六)加大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消防、国土资源、经济、建设、农林、工商、质监、电力、监察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加强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整顿、关闭取缔非法违法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责令其停产停工整顿,并依法对企业和其主要负责人按相关规定的上限给予经济处罚。对整改难度大、危险性

强、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对在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相关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责任。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从重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安全生产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并对举报者予以奖励。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安全信用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问题突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及时予以曝光。

五、实行更加有利于企业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和激励约束机制

(一)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和新标准,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对技术装备落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予以公布,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依法坚决予以关停。发展改革、经济、财政、科技等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加快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的扶持政策和措施,引导和推动企业调整结构、实现转型升级。

(二)加快推进化工产业集聚发展。切实抓好化工区规划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进行建设。按照“化工生产企业入园区”的要求和“增量向化工区集中,存量逐步消化和调整”的原则,在化工产业规划布局基础上,对城镇人口密集区的化工企业逐步实施搬迁调整。加强化工园区的应急救援和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应急救援力量,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完善应急救援措施。鼓励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进入专业市场,实现集中经营、有效监管、规范发展。

(三)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在制定本地区中长期发展规划时,将安全生产规划纳入地方政府专项规划序列。按照安全生产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制定具体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从指标、任务、政策、项目落实等方面明确责任主体。研究制定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调整和考核制度,对规划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检查,确保完成安全生产规划各项目标任务。企业要在发展建设和日常工作中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突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四)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把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加大对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支撑保障体系建设和企业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工作的投入力度,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事故应急救援等相关经费保障机制,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积极推动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步伐,在全市建立高效灵敏、反应快速、运行可靠的安全生产信息网络系统,提升安全监管质量和效率。

(五)落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保障因公死亡职工权益。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规定,从201111日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死亡的职工,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六)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职务。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七)加强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和部门的责任追究。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区、县(市)政府,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和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情况进行督办,较大事故的查处按规定报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一次造成 2 人死亡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事故的查处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九)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对较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较大生产安全

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区、县(市)相关领导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努力避免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并实施

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级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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