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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6日  点击数:6471 字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精神,巩固和扩大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成果,持续推进全省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技术等手段,强化源头管理和路面执法。各级交通运输、公安、经信、宣传、工商、质监、安全生产监管、物价、法制、纠风等单位,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日常工作,按照分工认真履职,相互配合,从车、货、路三个源头实施有效监管,严把车辆生产销售、注册登记、市场准入、货物装卸和路面运输五个关口,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形成各方联动、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一)交通运输部门职责。对运输货场、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通过进驻、巡查,实施对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发现货运车辆有超限超载行为的,依法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将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质量信誉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在国、省道干线公路和重特大桥梁规范设置超限运输检测站(点),依托检测站(点)加强流动巡查,增加上路频次,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对经过称重检测确认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依法卸载,依法处罚;不经检测设备称重不得认定为超限;加强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源头治理,严格按规定装载;对已行驶在公路上的运输瓜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超载车辆,不滞留、卸载和罚款,但须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有关执法监管机构。对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督查其凭合法通行手续运输。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工商、公安、质监等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加快推进国、省干线公路计重收费工作,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减少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加强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在高速公路入口的阻截劝返工作,坚决杜绝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加强对特大桥梁和危桥的管理,严格禁止超限超载车辆和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通过桥梁;对确定的危桥,依据分类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和限载、限高、限宽标志。农村公路(县、乡、村道)可由管理主体根据实际需要,在重要路口和连接干线公路路网的线路入口,按国家标准设置明显限载、限高、限宽警示标志。
  (二)公安机关职责。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标准认定超载行为,不经检测设备称重不得认定为超载。加强车辆登记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各超限运输检测站(点)设立公安执勤室,实现联合治理。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对驾驶员的超载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分。维护超限运输检测站和联合治超站(点)周边的交通秩序。维护超限运输检测站(点)的治安秩序,依法加大对黑恶势力和车托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阻碍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执行职务或者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纠集人员、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治超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执法人员放行车辆的暴力抗法者,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经信部门职责。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列入国家车辆公告的本省整车、改装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查处违规车辆产品。配合工商等部门对公告车辆企业套牌改装产品进行整治,杜绝套牌车辆出厂。对本省未达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虚假标定技术数据的车辆产品,报请国家车辆主管部门取消《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对已售出的产品,督促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回收处理。
  (四)宣传部门职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大对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严重超限超载、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舆论监督,深入报道重大违法超限超载典型案件查处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工商部门职责。继续按照整治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规定,对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会同相关部门严格依法予以取缔。对不按国家规定或超范围改装车辆的企业,责令其立即停业并限期整改。对非法兼营车辆改装活动的汽车修配厂、维修点,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坚决予以查处。
  (六)质监部门职责。对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七)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较大以上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加强对剧毒危险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严禁超载、混装。
  (八)物价部门职责。指导监督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等收费标准。
  (九)法制部门职责。指导相关超限超载长效管理规范性文件制订出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的工作职责。
  (十)纠风部门职责。加强对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相关部门在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对不履行治超责任或违反规定开展治超的相关单位、部门和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及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处理好治超与保畅通的关系,既不能因治超而影响道路畅通,更不能怕堵车而消极治超。一旦发生严重堵车事件,经报请市级政府同意后,启动应急预案。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采取公开对话、行风评议活动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对社会和群众举报的案件,必须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进一步完善车辆超限超载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
  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是各级政府经济和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抓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贯穿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活动中,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坚持力度不减、机构不散、责任不变、措施不松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组织机构建设,落实人员,明确责任。
  要确立市、县(市、区)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
  各级政府要把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领导,落实经费,研究解决治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层层签订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责任状,严格落实责任。对于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不力的地方,除责令限期整改外,要采取交通建设项目调控等措施。对于车货总重超过55吨以上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必须一查到底,倒查至运输货场、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等货运源头、车辆源头和监管源头,追究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责任。对因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造成当地桥梁垮塌或重大人员伤亡等事故的,除按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实行责任倒查,一并追究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相关人员责任,严肃追究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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